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汇罚〔2019〕11号)显示,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对外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3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75万元人民币。
据中国经济记者查询,官网显示,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机电”)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联合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家国有独资公司以发起方式共同设立,于2007年7月27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6月13日在香港成功上市,股票代码2722.hk。
截至2019年6月30日,重庆机电第一大股东为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直接持股19.24亿股,占已发行普通股比例52.22%;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2.32亿股,占已发行普通股比例6.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2.32亿股,占已发行普通股比例6.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96亿股,占已发行普通股比例5.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